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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美的产生与创造

作者:83w   发布时间:2009-05-01 10:47:20   浏览次数:358

书法艺术美的创造,是一种精神创造,是神与物游的产物。为了探讨书法艺术美,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美与美的产生。任何人都有求美、爱美之心,但美是什么?美在哪里?至今仍然难以令人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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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美是主观实践与客观实际结合、相互作用之后,产生的主客观的统一,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哲学概念。这个概念乍听起来,似乎高深莫测,实则不然,举例说明,就会迎刃而解。当我们创作一幅书法作品时,必须有人执笔书写,这就是主观实践;作品完成后,达到以预期目的,这是主客观的统一。著名美学家宗白华先生曾说:“美存在于主客观相结合,物我不能缺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或者说说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也要人去发现去利用。总之,美无不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联系、主观与客观的完美结合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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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虽然也有文艺美学的共同特征,但也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它不会像绘画那样可以描摹事物的外貌,也不像小说那样通过语言塑人物形象,写出具体、事关系和情节演变。书法艺术美是按照美的规律,以文字为书写对象,以线条为艺术的表现形式,在组织的安排点、画、线形的间架结构节奏旋律、气势变化等方面,抒情写意,生动活泼地表现审美感情,间接曲折的反映产生这得感情的生活。它以优美的线条和黑白相间的幻化激起欣赏者的美感,以多种字体和每种字体的不同风格,满足各种欣赏者的审美要求。它引导提高人们的审美情趣,陶冶人们的情操。“无声之音,无形之像”,以线的形式表达情感。这只是对书法艺术美的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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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的产生是一种精神生产,而这种生产的过程,往往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生活真实之像,怎样才能变成艺术真实之像,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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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文艺研究中,重视的是创作的社会学方面的研究,而相对忽视了对创作主体的作家方面的心理的研究。我们应当着重揭示艺术家在创作实践中的心理活动的奥妙和规律。“艺术并不是物质的实体,而一种精神创造,是一种‘恍兮惚兮,窈兮冥兮’的物外之像、弦外之音、言外之旨。”艺术的精灵是一处渗透了社会文化背景、浸染了民族文化传统的体验与知觉,意像与情绪,是一种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相交相生的“意像“、“意境”。书法艺术作品与社会生活之间,横亘着的不是一面“镜子”,而是一个人,一个活生生的、有创造性的人。书法艺术美创作的过程,就审美主体的心理活动方式而言,是一个包括感觉、冲动、认识、思维想象等心理功能在内的极其复杂的过程。“生活是创作的源泉,但是,一切生活现象只有变成艺术家的心理现象,才可能变成艺术现象。”“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的源泉”这一论断,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回答了意识产生的文艺来源,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必须从审美的心理层次对艺术的产生作出更为具体和严谨的阐释。“神与物游”就是艺术家主观精神与客观环境的契合,是情与景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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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翟本宽先生现为郑州大学美学教授、郑大书画研究院院长,对书画美学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曾主编出版了《美学大观》、《书法理论与实践》等等部专著。在国内外报刊公开发表论文40篇,总计百万余言。本文运用中国传统美学理论,并汲取西方美学研究的成果,对书法艺术美进行了阐释。我们期望读者能从中悟其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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